证券代码:002777 证券简称:久远银海 公告编号:2017-042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8月18日下午
14:30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已分别于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18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慧霞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38,080,9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7.601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38,07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7.598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0%。
2、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人,代表股份8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1%。
3、本次“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李慧霞、王卒、杨成文、连春华对上述议案
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4,900,000股未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延长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7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70%;反
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李慧霞、王卒、杨成文、连春华回避了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
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7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70%;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