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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高鹏律师、熊希哲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2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szse.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8,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公 司 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szse.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21-052),就此前通知中涉及提案编码的内容予以更正、增加了关于累积投票提案的表述,不涉及审议事项的变更调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021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普宁市流
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伟雄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与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之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到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与核查,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205,101,01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38.12%,持
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435,3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0.0809%。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 表股份数共 435,3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额的 0.0809%。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授权委托代表)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额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授
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435,3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额的
0.080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 205,536,31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额的 38.20%。
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
5、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选举陈伟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总票数 205,314,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总票数 213,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698%。
1.02 选举陈娜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总票数 205,314,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总票数 213,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698%。
1.03 选举江伟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总票数 205,314,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总票数 213,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698%。
1.04 选举黄莉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总票数 205,314,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总票数 213,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698%。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选举柯文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总票数 205,314,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总票数 213,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698%。
2.02 选举杨继慧女士为公司第四届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总票数 205,314,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总票数 213,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698%。
2.03 选举卢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总票数 205,314,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21%。
中小投资者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