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及相关文件已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
资者注意审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6 号”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证上(2015)305 号”文同意,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5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4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27,065,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7,106,574.14元(其中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 50,071,175.00 元,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17,035,399.1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59,958,425.8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310568 号”《验
资报告》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说明。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