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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4-25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GON TECHNOLOGY CO., LTD.
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2号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  报  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国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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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 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0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8,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王爱国、 徐波承诺: 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
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情况的,则其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
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同时,王爱国作为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承诺:如其离职或职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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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影响该承诺的效力,其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
2、 公司股东世纪星豪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其转让股
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同时,世纪星豪股东徐波作为公司的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进一步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世纪星豪的股权,也不由世
纪星豪回购该部分股权。
3、纪先尚、周兴、李宗好、陈广龙、刘燕和李慧颖作
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世纪星豪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世纪星豪回购其持有的世纪星豪的股
权;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如国恩科技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其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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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该承诺的效
力,其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公司股东南海创新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其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全部股票:在前述两年期的首六个月内,其转让
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如前述限价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其转让公司
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 公司股东达晨创世、 达晨盛世和山东中健承诺: 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
述限售期届满后,股份的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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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
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 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且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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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股, 本次拟发行2,000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为8,000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王爱国、 徐波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如公司
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其转让股票的价
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同时,王爱国作为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承诺: 如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 不影响该承诺的效力, 其将继
续履行上述承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世纪星豪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如公司有派息、 送股、 公积金
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 则其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
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同时, 世纪星豪股东徐波作为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进一步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世纪星豪的股权, 也不由世纪星豪
回购该部分股权。
纪先尚、周兴、李宗好、陈广龙、刘燕和李慧颖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通过世纪星豪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国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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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世纪星豪回
购其持有的世纪星豪的股权; 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如国恩科技有派息、 送
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 则其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 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其离职或职务变更
的, 不影响该承诺的效力, 其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南海创新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其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 在前述两年期的首六个月内, 其转让
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如前述限价减持期间公
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其转让公司股
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达晨创世、 达晨盛世和山东中健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前述限售期届满后, 股份的转
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为了稳定公司股价, 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
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即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2014 年 1 月 28 日及 2014 年 2 月 18 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国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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