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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68 深市 国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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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29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GON TECHNOLOGY CO., LTD.
        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2号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二〇一五年六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国恩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爱国、徐波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其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3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同时,王爱国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承诺:如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该承诺的效力,其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世纪星豪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其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同时,世纪星豪股东徐波作为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世纪星豪的股权,也不由世纪星豪回购该部分股权。
    纪先尚、周兴、李宗好、陈广龙、刘燕和李慧颖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世纪星豪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世纪星豪回购其持有的世纪星豪的股权;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国恩股份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其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该承诺的效力,其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南海创新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在前述两年期的首六个月内,其转让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前述限价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其转让公司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达晨创世、达晨盛世和山东中健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述限售期届满后,股份的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为了稳定公司股价,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与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即《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2014年1月28日及2014年2月18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的规定,根据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为原则,同时或分步骤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的前提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回购数量和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1%,或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每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
    (3)回购方式
    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4)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1)增持数量和增持的资金总额
    控股股东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为限增持公司的股票;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津贴的50%为限增持公司的股票。
    (2)增持价格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增持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二级市场买入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4)独立董事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时,应以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和要求的独立性为前提。
    (三)终止条件
    如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公司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原已实施的措施不再取消。
    (四)启动程序
    1、自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做出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上述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涉及公司回购股票事宜,则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回购股票应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并在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法律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应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并在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五)责任主体与约束措施
    1、责任主体
    (1)接受本预案约束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约束措施
    如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相关责任主体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则公司不得向其发放股利,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下同)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薪酬/津贴,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六)预案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七)预案的修改
    本预案的修订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王爱国承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根据《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就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