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INNOVER TECHNOLOGY CO., LTD.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2,500万股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6月3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政民、石义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
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乔凡等1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股份的流通限售安排
份。”
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3、辛德春等其他2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
愿锁定的承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
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
外,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石政民、
石义民、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谢骏、陈银发、邱文
斌、戴文华等9人还承诺:“本人在杭州先锋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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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
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在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政民、石义民及其他持有股份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及谢骏承
诺:“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
者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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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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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对所持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政民、石义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乔凡等1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辛德春等其他2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石政民、石义民、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谢骏、陈银发、邱文斌、戴文华等9人还承诺:“本人在杭州先锋任职期间,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在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本人不转让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政民、石义民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及谢骏承诺:“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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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者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石政民、石义民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人若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为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但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并不以公司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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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并采取措施以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