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5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1月18日14:58召开,会议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8日(星期四)14:58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 年 11 月 18 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8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公司办公楼506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朱俊翰先生
公司董事长朱堂福先生因生病手术刚出院不能履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职责,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6名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朱俊翰先生担任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负责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量为 201,596,92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5.04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01,550,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5. 041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4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4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钟祥伟律师、向缘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了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9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9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9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钟祥伟律师、向缘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