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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52 深市 昇兴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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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兴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4-13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gXingGroupCo.,Ltd.
              (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录
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3
第二章  本次发行概况......24
第三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27
第四章  募集资金运用......54
第五章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59
第六章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64
第七章  备查文件......65
                      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不超过6,000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2,00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昇兴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也不由昇兴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昇兴集团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昇兴集团上市后6个月内如昇兴集团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锁定期满后的6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5%(如果昇兴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
    2、实际控制人林永贤先生、林永保先生、林永龙先生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保证昇兴控股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也不
由昇兴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保证不转让所持有的昇兴控股的股权。
    3、公司法人股东睿士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也不由昇兴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6个月内,本公司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50%。
    4、鑫恒昌、鑫宝源、鑫瑞源等3个法人股东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也不由昇兴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5、林恩强、林志明、林永安、林丽绒作为控股股东的股东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保证不转让所持有的昇兴控股股权。
    6、除上述股份锁定外,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林永贤、林永保、李敦波、吴武良、童晓冬、陈信东还承诺:
    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任职期间且其持股的公司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所间接持有昇兴集团股份数量占其所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昇兴集团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昇兴集团上市后6个月内如昇兴集团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6个月。
    7、除上述股份锁定外,作为公司监事的林建高、官兰香、张友强还承诺:
    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任职期间且其持股的公司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所间接持有昇兴集团股份数量占其所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上限不超过6,000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费用后)超过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额的,在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0,000万股的前提下,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本次新股发行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协商确定。
    有关本次发行的情况,请投资者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章概览”之“四、本次发行情况”。
    三、滚存利润的处理安排
    (一)本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章 股利分
配政策”之“四、本公司股票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及具体计划”。
    (二)公司2013-2015年度利润分配规划
    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公司编制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的《公司未来三年(2013-201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1)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2)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未来三年(2013-2015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足额计提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2013-2015年度利润分配计划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