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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20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SUN Display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B座三层B3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
的新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总量不超过1,756万股,老股转让的数量不超
过900万股(本次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公开发售,最多不超过
发行前原股东持股比例的25%)。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相
关费用后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扣除股东承担的相关费用
后归转让股份的股东所有。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拟发行股数:不超过1,756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2014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7,024万股
本次发
行前股
东所持
股份的
流通限
制和自
愿锁定
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梦龙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玉政、向
开兵承诺:截止易尚展示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所持有的股份,在易
尚展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易尚展示回购。
2、公司股东陈铭、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卓佳汇
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奥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基强、深
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谢志远、刘振基、吕群英、深圳
市汇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庄伟雄、李志威、郑惠贤、林泽文、陈鸿
程、吴彪、李伟承诺:截止易尚展示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所持有的
股份,在易尚展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也不由易尚展示回购。
3、除以上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梦龙、
王玉政、向开兵、吴彪、林泽文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除以上锁定期外,公司股东李伟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
定期满后,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除以上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梦龙、
王玉政、向开兵、吴彪、林泽文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人违反承诺,所
得的收益为易尚展示所有;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
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失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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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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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2014年3月10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新股发行总量不
超过1,756万股,若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公司将减
少新股发行数量,由公司现有持股36个月以上的股东根据自愿、公平、平等原
则同比例确定各自的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的新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
总量不超过1,756万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900万股, 且不超过发行前原
股东持股比例的25%。
新股发行及公开发售数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股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承销费用×新股发行数量/发
行股票数量+其他上市费用)/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数量+公开发售数量)/(发行前总股本+新股发行数量)≥0.25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数量如下:
股东名称
公开发售前持股数量
(万股)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万
股)
刘梦龙  1,770.75  不超过302.49 
王玉政  675.00  不超过115.29 
向开兵  524.25  不超过89.55 
陈  铭  405.00  不超过69.21 
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70.00  不超过46.17 
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5.00  不超过38.43 
东莞市奥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25.00  不超过38.43 
刘基强  210.00  不超过35.91 
深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65.00  不超过28.17 
谢志远  135.00  不超过23.04 
刘振基  135.00  不超过23.04 
吕群英  135.00  不超过23.04 
深圳市汇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  135.00  不超过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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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庄伟雄  67.50  不超过11.52 
李志威  45.00  不超过7.74 
郑惠贤  45.00  不超过7.74 
林泽文  45.00  不超过7.74 
陈鸿程  22.50  不超过3.87 
吴  彪  18.00  不超过3.06 
李  伟  15.00  不超过2.52 
合  计  5,268.00  不超过900 
相关的发行费用其中承销费由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根据各自发
行比例承担,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
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梦龙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玉政、向开兵承诺:
截止易尚展示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所持有的股份,在易尚展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易尚展示回购。
2、公司股东陈铭、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奥威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基强、深圳市汇智成长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谢志远、刘振基、吕群英、深圳市汇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庄
伟雄、李志威、郑惠贤、林泽文、陈鸿程、吴彪、李伟承诺:截止易尚展示招股
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所持有的股份,在易尚展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易尚展示回购。
3、除以上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梦龙、王玉政、
向开兵、吴彪、林泽文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除以上锁定期外,公司股东李伟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除以上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梦龙、王玉政、
向开兵、吴彪、林泽文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
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本人违反承诺,所得的收益为易尚展示所有;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
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
效。”
(二)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
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一、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
份)。二、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
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
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
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刘梦龙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玉政、向开兵承诺:一、公司招股说
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购回价格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