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富煌钢构”或“公司”)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回拨机制、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
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并认真阅读2015年2月9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
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金属制品业(C33)。本次发行价格7.22元对应的2013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2.24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2015年2月5日金属制品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0.04倍。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量为24,038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7.22元、发行新股3,0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1,905.48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2,405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9,500.48万元。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富煌钢构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由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分别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富煌钢构”,申购代码为“002743”,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
3、本次共公开发行3,034万股A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8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32%;网上初始发行数量1,20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39.68%。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2月5日(T-3日)完成。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为40家,全部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资格,配
售对象为53个,申购总量为79,790万股,整体申购倍数为43.60倍。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公布的有效报价确认程序和原则,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将报价为8.71元以上的申购报价全部予以剔除,将报价等于8.71元的申购报价进行部分剔除,最终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为8,84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拟申购总量的11.0791%。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5、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参考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22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6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3)17.1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4)22.9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6、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初步询价中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根据确定有效报价对象数量的规则,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为32家,对应的配售对象为41家,有效申购数量之和为70,950万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38.77倍。
7、发行人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确定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034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30万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60.32%;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9.68%。
8、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19,500.48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请参考2015年2月2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
9、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2月10日(T日),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将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网下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10、本次发行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1)网上网下申购后,网下申购总量不足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
(2)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回拨后仍然不足;
(3)中国证监会在对本次发行承销监管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异常情形的。
11、回拨机制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初始发行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初始发行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初始发行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0%,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初始发行规模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认购;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若发生回拨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15年2月12日(T+2日)公布的《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12、网下发行重要事项
(1)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并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可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可申购数量信息详情请参见本公告“附表: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2)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T日)9:30-15:00。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上述时间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3)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T日)8:30-15:00。
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或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查询)。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2743”。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T日)8:30-15:00,T日8:30之前及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请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4)有效报价对象应当使用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如果有效报价对象备案的银行账户属于结算银行账户,则其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支付。
有效报价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请有效报价对象务必确保自身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登记备案信息无异常情况。
(5)不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6)网下投资者可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共用备案账户的网下投资者如无法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请及时与其托管银行联系并确认。因网下投资者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其申购资金足额到账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7)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