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2014年修订)等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
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
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
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根据《意见》、《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规定要求,本次发行在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
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重点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
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C27“医药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
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
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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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计划所需资金量为32,181.26万元,本次拟公开
发行股票不超过2,500万股。
3、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
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
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
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城制药”、“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91号文核准。台城制药的
股票代码为00272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
行。
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发行人的详细情况,请仔
细阅读2014年7月15日(T-6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
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一)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板块
台城制药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
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发行数量
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500万股,网下初始发行1,500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
行数量,具体数量将在2014年7月22日(T-1日)《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明确。初步询价及
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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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实施;网
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四)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已在2014年7月15日(T-6日)12:00前按照《备案管理细则》在证券
业协会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电子平台重新备案并补充相关资料。
2、已开通CA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
3、在2014年7月14日(含T-7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A
股日均市值超过1,000万元。当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有多个证券账户时,需通
过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备主证券账户和关联账户,需保证主账户中至少
有1元以上深市非限售A股市值,其他关联账户的市值才会合并到主账户。否
则该账户市值显示为0,无法显示其所有的合并市值,也无法参与网下新股申购。
4、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二)投资者报价时需同时提供关联方名单
1、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
资者等六类机构无需提供关联方名单(即《机构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
函》)。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