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HongxiangYixintangPharmaceuticalCo.,Ltd.
(昆明市人民西路82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存在投资风险,请
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
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一心堂”、“公
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
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鸿献、刘琼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不履行该承诺,则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
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出现该等情形时,有权主体可依法自行将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锁定期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对此提出异议。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现有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未履行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公司董事
会上缴该等收益。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该等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之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不履行该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
收益;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出现该等情形时,有权主体可依法自行将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延长
6个月,本人不会对此提出异议。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公司原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祁继彤 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该等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之股份,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祁恒曦继承其父 祁继彤
股份后,确认 祁继彤 签署的上述承诺对其有效,将继续履行承诺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公
司制定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预案》(以下称“本预案”),并经
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
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
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
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回购或增持价格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以每股净资产为限。
(三)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
预案所称控股股东是指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
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且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公司每次或多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亿元;公司一次
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3,000万元的,下次回购可以3亿元与已
使用回购资金的差额进行回购。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