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UELING CO.,LTD.
(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现代大道北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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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数量 不超过2,500万股
每股面值 1元人民币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1月20日
每股发行价格
拟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发起人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
林斌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万坤、郭光华、庄文鑫、
李庆贺、朱君飞、黄孝铭、童建才、潘子彪、计森林、倪乐军、倪枫、
江娇君、冀玲慧、林贝(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
京中润弘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
善求、陈亨明、李小林、连克俭、王世夫承诺:本企业(本人)所持
发行人的股份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信福、林平、彭桂云、万士文、卢
岳嵩、万坤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在前述限售
期满后,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林仙
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彭桂云、万士
文、卢岳嵩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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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涉及上市后股份锁定、
增持、减持、回购等发行价均指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除发起人股东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
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发行价。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仙明、钟小头、林信福、
林平、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
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发起人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
林斌承诺: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后根据相关股东承诺锁
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
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拟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减持,每次减持时,每名股
东按公司上市时各自持股数量的比例等比例进行减持,任一股东不得
单独减持;合计减持数量区间为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5%-10%(含本数),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发起
人股东要求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其余股份予以继
续锁定,锁定期两年;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的120%;其将在
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但如预计未来1个月内减
持数量将超过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的,不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本意向进行减持的,将全部减持所得
归公司所有;公司上市后其依法新增的股份及公司依法被收购时其所
持股份的处理适用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不受本意向约束。
老股转让方案
本次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500 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
售股份不超过999.8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不超过2,5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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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
拟公开发售不超过841万股,持股10%以上的股东钟小头拟公开发售
不超过158.80万股,除上述人员外,本次公开发行前36个月内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不公开发售其
所持有股份。
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该等股东与公司按股
份比例分摊本次发行费用。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
素。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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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法律责任。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
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上述回购事项已经发行人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
事会届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发行
人将按照上述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
终认定结果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并在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次日起,实际履行回购义务。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
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
息。
上述赔偿事项已经发行人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
事会届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发行
人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
赔偿方案,包括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内容。赔偿方案将在董
事会决议通过之次日起开始实施。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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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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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
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发行人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包括
2013年1-9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和2013年1-11月的经营状况。2013年1-9月财务
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上述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在招
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九、2013年1-9月主要财务信
息和1-11月经营状况”披露。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0,000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5,000,000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0,000股。本次拟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发起人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承
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万坤、郭光华、庄文鑫、李庆贺、
朱君飞、黄孝铭、童建才、潘子彪、计森林、倪乐军、倪枫、江娇君、冀玲
慧、林贝(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润弘利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善求、陈亨明、李小
林、连克俭、王世夫承诺: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自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