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2,500万股
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法律责任。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
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上述回购事项已经发行人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
事会届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发行
人将按照上述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
终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并在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次日起,实际履行回购义务。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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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
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
息。
上述赔偿事项已经发行人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
事会届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发行
人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
赔偿方案,包括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内容。赔偿方案将在董
事会决议通过之次日起开始实施。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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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相关财务信
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0,000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5,000,000股,发
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0,000股。本次拟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发起人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承诺:除
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万坤、郭光华、庄文鑫、李庆贺、朱
君飞、黄孝铭、童建才、潘子彪、计森林、倪乐军、倪枫、江娇君、冀玲慧、林
贝(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润弘利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善求、陈亨明、李小林、
连克俭、王世夫承诺: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信福、林平、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万坤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林仙明、钟小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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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发行人上市
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
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