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思美传媒 股票代码:002712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SIMEIMEDIACO.,LTD.
(注册地址:杭州市南复路5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4年1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
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之朱明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程晓文、吕双元、徐兴荣;公司股东、董事之余欢、陈静波;公司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之唐刚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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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之首创投资、朱明芳、边恒、盛为民、虞军、俞建华、王秀娟、
颜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之吴红心、同德投资、陶凯、朱昌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朱明虬、程晓文、徐兴荣、
余欢、吕双元、陈静波、王秀娟、李微、邱凌云、唐刚承诺:在其任职期间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朱明虬、程晓文、徐
兴荣、吕双元、余欢、陈静波、唐刚承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
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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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
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