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2013年12月20日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怡和阳光大厦B座4层
举行。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冯滨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
名,占持股总数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众信国际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要求。经与会股东审议和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增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并上市方案内容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3]44号)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相关内容进行增补,增加如下内容:
1、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及调整机制:
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据询价
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超过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
时增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原股东按照原
持股比例公开发售股份;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开发
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原持有股份数量的25%,超过部分由持股满36
个月的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开发售,以确保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
不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的上限为1,500
万股;
(2)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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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
(3)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根据前述调整机制计算确
认的股份数,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1,300万股;
(4)公司本次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即1,700万股。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
则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2、本次发行的承销方式: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3、本次发行承销费用分摊原则:
如实际发生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公司股东将按其公开发售
股份所得对价金额与公司实际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与公司分摊
承销费用,届时公司将按照其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相
关股东签署费用分摊协议。
增补后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如
下:
1.1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及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拟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规模为不超
过1,7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1.2本次发行上市地点:
本次上市地选择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1.3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及调整机制:
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据询价
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超过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
时增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原股东按照原
持股比例公开发售股份;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开发
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原持有股份数量的25%,超过部分由持股满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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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的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开发售,以确保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
不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的上限为1,500
万股;
(2)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
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
(3)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根据前述调整机制计算确
认的股份数,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1,300万股;
(4)公司本次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即1,700万股。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
则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1.4本次发行的对象: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持有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