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321 号
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省级
高新技术园区内(南岩) 。
经查明,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美盛”
或“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 1 月 16 日, *ST 美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时,存在委托价格为公司股票当日涨停价格、
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等情况,并于 1 月 16日以当日涨停价格回购公司股份 1,000,000 股。
*ST 美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2024 年修订) 》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