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49772.SZ 债券简称:22华股01
债券代码:149996.SZ 债券简称:22华股02
债券代码:148088.SZ 债券简称:22华股03
债券代码:148180.SZ 债券简称:23华股01
债券代码:148292.SZ 债券简称:23华股02
债券代码:148519.SZ 债券简称:23华股03
债券代码:148588.SZ 债券简称:24华股01
债券代码:148754.SZ 债券简称:24华股02
债券代码:148839.SZ 债券简称:24华股03
债券代码:524062.SZ 债券简称:24华股0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西南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截至目前,由西南证券担任受托管理人且尚在存续期的公司债券情况如下
表所示:
序 债券名称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起息日 到期日 债券余额
号 (亿元)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22 华股 2022 年 1 2025 年 1
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01 149772.SZ 月 11 日 月 11 日 20
公司债券(第一期)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22 华股 2022 年 7 2025 年 7
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02 149996.SZ 月 20 日 月 20 日 20
公司债券(第二期)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22 华股 2022 年 2025 年
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03 148088.SZ 10 月 20 10 月 20 20
公司债券(第三期) 日 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23 华股 2023 年 2 2026 年 2
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01 148180.SZ 月 9 日 月 9 日 20
公司债券(第一期)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23 华股 2023 年 5 2026 年 5
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02 148292.SZ 月 19 日 月 19 日 20
公司债券(第二期)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23 华股 2023 年 2026 年
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03 148519.SZ 11 月 23 11 月 23 20
公司债券(第三期) 日 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24 华股 2024 年 1 2027 年 1
7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01 148588.SZ 月 23 日 月 23 日 20
公司债券(第一期)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24 华股 2024 年 6 2027 年 6
8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02 148754.SZ 月 5 日 月 5 日 15
公司债券(第二期)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24 华股 2024 年 8 2027 年 8
9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03 148839.SZ 月 5 日 月 5 日 20
公司债券(第三期)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24 华股 2024 年 2027 年
1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04 524062.SZ 12 月 11 12 月 11 25
公司债券(第四期) 日 日
二、重大事项
华西证券作为金通灵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承销商,近日收
到南京中院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 01 民初
2864 号),相关信息如下:
1、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叶小明等合计 10 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叶小明、俞梦现。
被告: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叶小明、俞梦现等 10 名原告共同向南京中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 10 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756,378.46 元;
2)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情况
金通灵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案原告均为二级市场投资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公司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原告认为金通灵公司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叶小明、俞梦现经 10 名原告推选为拟任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南京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2、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影响分析
目前 10 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756,378.46 元,鉴于本案审理
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发行人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发行人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发行人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事项
西南证券作为 22 华股 01、22 华股 02、22 华股 03、23 华股 01、23 华股
02、23 华股 03、24 华股 01、24 华股 02、24 华股 03 及 24 华股 04 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
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西南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上述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
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
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