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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5-00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西证券)为 24 名被告之一;

  3.涉诉的金额:鉴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西证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7),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诉讼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南京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现将相关
信息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叶小明、王澎涛等投资者。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 110 弄 15 号(集中登记地)

  被告: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

  (二)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30 日,投服中心称接受王澎涛等 60 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南京
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南京中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权利人范围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1)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
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公司股票(证券代码:
300091);

  (2)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
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公
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2、投资者保护机构基本情况

  投服中心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
机构。该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本 30 亿元人民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324690714C。


  投服中心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3、投资者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南京中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4、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及期间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
间届满(即 2025 年 2 月 5 日)后 15 日内向南京中院提交声明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
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南京中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权 利 人 声 明 退 出 的 提 出 方 式 : 通 过 登录 南 京 法 院 网 上 诉讼 服 务 中 心
(http://ssfw.njfy.gov.cn)代表人诉讼平台提出,或邮寄书面声明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 35 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贷庭;联系人:王法官;联系电话:025-83522174。

  5、案件受理费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