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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27 深市 天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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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环保: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3


证券代码:301127          证券简称:天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4-140
债券代码:123213          债券简称:天源转债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虽然已对各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合同履行中存在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合同的签署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若合同顺利履行,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相关项目利润的贡献目前尚无法准确预计,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一、合同签署概况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榆林龙宸瑞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定公司中标榆横工业区工业污水厂蒸发塘浓盐水处置项目N1标段(以下简称“项目”)。

  近日,公司与榆林高新区榆横第一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榆横工业区工业污水厂蒸发塘浓盐水处置项目N1标段外包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由公司负责实施完成蒸发塘浓盐水处置项目N1标段的工作内容,负责建设、运营浓盐水处理系统及其配套设施,处理现存蒸发塘浓盐水。合同金额合计估算约为1.62亿元。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榆林高新区榆横第一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088247840A

  法定代表人:苗滋耀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2014年01月21日

  注册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横工业区B九路南端

  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及经营管理;中水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榆林高新区榆横第一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上述合同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

    榆林高新区榆横第一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最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不存在类似交易情况。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榆林高新区榆横第一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一)系统概况

  (1)系统规模

  乙方负责处理蒸发塘浓盐水(包括接收处理甲方反渗透系统、五效蒸发浓缩系统、两效蒸发结晶系统检维修、清洗、事故状态下的浓缩废水,同时须处理工业污水厂现有蒸发结晶系统约2m3/h母液),处理规模不低于1440m3/d;

  乙方负责从工业污水厂蒸发塘取水调蓄输送规模不低于2880m3/d的浓盐水至华电南侧的蒸发结晶项目现场,保障项目N1、N2标段连续稳定处理浓盐水。

  (2)合作方式

  外包服务。

  (3)产权归属

  项目取水设施(由乙方提供的取水泵等可拆解的固定资产除外)、杂盐暂存间、产水、产盐及对工业污水厂原有蒸发结晶系统进行的优化改造设备等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蒸发塘浓盐水处置设备及附属设施的产权,按照合同约定归属于乙方。

    (二)合同期

    (1)项目建设工期为合同签订后的6个月内完成,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致使入厂建设条件不完备,工期顺延;

    (2)项目运营期始于双方按照本合同共同签署验收合格文件之日,合同运营期以乙方在满足处理水量要求的情况下将蒸发塘浓盐水处理完为止。

    (三)费用

    (1)处理服务费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浓盐水处理服务费由两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是指浓盐水处理服务费用;第2部分是指公用设施服务费用。双方确认,甲方按进水水量以“浓盐水处理服务费用+公用设施服务费用”含税单价向乙方支付费用,其中,浓盐水处理服务费用单价为含税¥324.8元/m3高盐水进水(中标单价);公用设施服务费用单价暂为含税¥24.8元/m3高盐水输送水量(中标单价)。

    (2)处理水量

    蒸发塘现存浓盐水约87万立方米,处理时限为一年(不含建设期),每个标段预估处理量约为43.5万立方米(本项目不设保底水量)。

    (3)运营服务费的支付

    从计费起始之日起,开始计量按月支付运营服务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最后一次付款前,乙方须结清与本项目相关所有费用并按甲方要求完成撤场,届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最后一次运营服务费。


    (四)违约及赔偿

    (1)甲方的违约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乙方运营权的使用构成妨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甲方基于对浓盐水处理运营的监管而对乙方实施处罚、终止合同,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其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其行为,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甲方不能按期支付乙方运营服务费,双方可按合同相关条款协商,协商不成的,甲方收到催告付款通知书后每延期一天付款支付乙方应付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

    ①产水、产盐不达标的违约

  如果乙方在任一运营日的系统产水水质不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要求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则乙方应向甲方就该运营日出水不达标支付出水水质不达标违约金。

  ②水量不达标的违约

  乙方在各标段系统运营正常情况下输送水量低于120m3/h且24小时内未恢复的(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除外)每发生一次考核扣除1万元人民币,72小时内未恢复的考核扣除4万元人民币;连续7天未恢复的考核扣除10万元人民币,超出7天的,超出天数每天扣除2万元人民币。此时,应优先保障其他标段的供水量,若导致其他标段的供水量不足时,所造成的考核费用由负责运营取水设施的标段承担。

  若乙方实际处理规模低于最低设计处理能力(即1440m3/d)的80%时(即日均处理水量低于1152m3/d),则实际月度处理量(考核以日均1152m3为基数计算)每减少1%(四舍五入),将扣除当月支付给乙方的浓盐水处理服务费的2%;②乙方月度实际处理水量不得低于最低设计处理能力的50%(即日均处理
水量不得低于720m3),若乙方月度实际处理水量低于最低设计处理能力的50%,甲方将不予支付当月的浓盐水处理服务费用。

  乙方蒸发塘浓盐水处理设备处理浓盐水的水量连续2个月不足720m3/d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合同中还包含擅自调整在线仪表的违约、乙方管理人员的违约、工期的违约、造成停产的违约、专项验收的违约、撤场的违约以及其他违约等违约责任。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即生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促进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以经审计财务报告为准。

    2、本合同的签订有助于公司在水环境治理领域稳健发展,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3、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4、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上述合同的顺利履行。

    五、风险提示

    本项目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力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将会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榆林高新区榆横第一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榆横工业区工业污水厂蒸发塘浓盐水处置项目N1标段外包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