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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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50,000,000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17.00元
发行日期:2012年7月2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200,000,00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明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田明、郝先进、沈海斌、林茂先、韩立明、张建军、倪迎久、徐鹏等8
名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4、林茂先等21名股东承诺:若发行人在2012年2月23日之前刊登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则因2011年2月23日增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日期: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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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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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明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田明、郝先进、沈海斌、林茂先、韩立明、张建军、倪迎久、徐鹏等8名持
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林茂先等21名股东承诺:若发行人在2012年2月23
日之前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则因2011年2月23日增资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
有的股份。
2、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及修正
案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
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
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4)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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