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SHENYANG BRILLIANT ELEVATOR CO.,LTD.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2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招股说明书(申报搞)
1-1-1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7,75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309,878,941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铝业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
司实际控制人康宝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不超
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远大铝业集团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远大铝业集团股权的变动情况。
公司股东新加坡远大铝业、福康投资、卓辉投资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恒成国际、凡高资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其成为公司股东之
日(2010 年 9 月 29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庄玉光、王立辉、监事崔克江、段文岩、高级管理人员胡志勇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福康投资股权;在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福康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福康投资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福康
投资股权的变动情况。
招股说明书(申报搞)
1-1-2
公司董事侯连君、马炫宗、高级管理人员陈光伟、李振才、于志刚、苏珂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卓辉投资股权;在
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卓辉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卓辉投资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
卓辉投资股权的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戴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恒成国际股权;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恒成国际股权不超过所持有股权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恒成国际股权;并及时向
公司申报持有恒成国际股权的变动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年【2】月【22】日
招股说明书(申报搞)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说明书(申报搞)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 23,237.8941 万股,本次拟发行 7,7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30,987.8941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1、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铝业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康宝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远大铝业集团股权的变动情况。2、公司股东新加坡远大铝业、福康投资、卓辉投资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 公司股东恒成国际、 凡高资本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其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0 年 9 月 29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公司董事庄玉光、王立辉、监事崔克江、段文岩、高级管理人员胡志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福康投资股权;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福康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福康投资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福康投资股权的变动情况。5、公司董事侯连君、马炫宗、高级管理人员陈光伟、李振才、于志刚、苏珂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卓辉投资股权;
招股说明书(申报搞)
1-1-5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卓辉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卓辉投资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卓辉投资股权的变动情况。6、公司董事戴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恒成国际股权;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恒成国际股权不超过其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恒成国际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恒成国际股权的变动情况。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根据公司 2011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当年以及以前年度滚存的利润不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股票公开发行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关于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为保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并提高股东回报,保证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 201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3、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但是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5、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
招股说明书(申报搞)
1-1-6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根据公司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规划,公司发行上市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有关内容。
四、2010 年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2010 年 9 月,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铝业集团将其持有的 13.84%股权即2,860.00 万元出资额,以 2,86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控股股东管理层及员工和实际控制人亲属(胞妹)康凤仙持股的卓辉投资和福康投资。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该项股权转让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按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为 2010年 9 月机构投资者的平均入股价格,即每一元出资额作价 3.5804 元人民币。公司因实施上述股权激励,将上述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扣除实际控制人康宝华胞妹康凤仙持股福康投资所对应的受让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受让方支付的价格 (每一元注册资本作价一元)的差额计入 2010 年度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由此原因2010 年产生管理费用 6,089.74 万元,导致当年净利润为 5,724.87 万元,比 2009年减少 3,632.13 万元,下降 38.82%。如果不考虑该股权激励的影响,2010 年净利润为 11,814.62 万元,比 2009 年增加 2,457.61 万元,上升 26.26%。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一方面使当期净利润减少,另一方面使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等额增加,公司的净资产和现金流量均未发生实际变化,盈利能力也未受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因此,2010 年的净利润下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彻底消除与沈阳远大铝业喷涂业务关联交易
的措施及其影响
招股说明书(申报搞)
1-1-7为彻底消除与沈阳远大铝业之间的喷涂业务关联交易,发行人订购了电梯喷涂专用设备,目前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和调试,该喷涂专业设备与公司电梯产品生产线相联接,实现电梯的制造和喷涂一体化生产,将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 2011 年 12 月 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 12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向沈阳远大金属喷涂有限公司出售现有的通用性喷涂设备等相关资产的议案。发行人 (甲方)分别于 2011年 12 月 9 日和 2012 年 2 月 21 日与沈阳远大金属喷涂有限公司 (乙方)签署 《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喷涂设备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上述喷涂设备资产。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结果(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加减自评估基准日 2011年 12 月 31 日至本协议签署日期间上述喷涂设备资产的折旧摊销以及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或减少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如有)后的金额为准,即人民币
23,892,586.82 元。 2、甲方在补充协议签署后两日内将标的资产交付乙方,双方签署《资产转让交割单》,乙方即享有对标的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乙方同意接收与标的资产相关的职工及其全部劳动、薪酬关系,转移至乙方的员工采取甲方与其解除原劳动合同、乙方与其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在原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续接原劳动合同。 4、乙方应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将其收购标的资产所需支付的价款,即人民币 23,892,586.82 元于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