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9-085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议案》,同意终止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概述
1、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6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临时)会议、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5 月 30 日、2019 年 6 月 15 日刊
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
文件;2019 年 7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该事项的《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具体详见公司 2019 年 7 月 1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58)。
3、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911 号);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并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材
料。
具体详见公司 2019 年 8 月 1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2019 年 9 月 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公告编号:2019-066)、2019 年 9 月 1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
4、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的公告》、《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修订稿)》。具体详见公司 2019 年 9 月 30 日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
5、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911 号)。具体详见公司 2019 年 10 月
3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
二、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
鉴于资本市场环境及趋势变化和公司战略规划调整,经公司综合内外部各种因素的考虑和审慎分析,并与保荐机构等多方反复沟通,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后续公司将根据资本市场及公司经营进展等情况采取适当融资方式,推进拟募投项目的实施。
三、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
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 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
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因此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资本市场环境及趋势变化和公司战略规划调整,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内外部各种因素,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该事项相关议案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