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运输招股说明书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LONGZHOU TRANSPORTATION CO., LTD、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龙津花园东塔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龙洲运输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数量 4,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预计发行日期 2012 年 6 月 1 日
每股发行价格 10.60 元/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6,000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龙岩交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
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 60 名股东,包括厦门特运集团有限公司等 5 家法人
股东和王跃荣等 55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
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8 名自然人股东王跃荣、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陈富成、袁合志、吴振龙、苏龙州、揭文和、罗厦明、章伟民承诺: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
定的承诺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
施办法》有关规定,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福建省龙岩
交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厦门特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及福建漳州市
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5 家法人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禁售期义
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2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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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运输招股说明书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
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
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
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已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本次拟首次公开发行 4,000 万
股,发行后总股本 16,000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龙岩交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其他 60 名股东,包括厦门特运集团有限公司等 5 家法人股东和王
跃荣等 55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8 名自然人股东王跃荣、陈富
成、袁合志、吴振龙、苏龙州、揭文和、罗厦明、章伟民承诺:“除前述锁定
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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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福建省龙岩交通国有资产投资
经营有限公司、厦门特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建省宁
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及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5 家法人股东转由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
东的禁售期义务。
2、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后,本
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3、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尽可能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3)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发放股票股利
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100%时,可以发放股票股利。(5)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
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意见。同时,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可制订股利分配规
划,并报股东大会批准。(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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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7)存在股东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8)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上市后未来三年内,公司每年以
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另外,公司计划在
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100%时发放股票股利,具体送股比例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有关内容。
4、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
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安全事故风险
公司主要经营汽车客运、货运业务,因此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是公司面临的
重大风险之一。事故发生后,公司可能面临车辆损失、伤亡人员赔付、交通主管
部门处罚等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责任经营、承包经营
的模式下,如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经营方、承包方承担责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则公司与责任经营方、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
在交通事故中出现由公司先行赔付的情况,公司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可以向责任经
营方、承包方追偿。如责任经营方、承包方无力支付安全事故的损失,则公司存
在一定的无法追偿风险,进而会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虽然公司已建立了《行车
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在车辆采购、行驶、保养、司乘人员培
训、安全经费提取、使用及安全生产奖惩等方面均制定了实施细则并使安全生产
各岗位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并且为所有客运、货运车辆安装了先
进的 GPS 安全监控设备,有效遏制超速驾驶和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
章行为;同时大力推广在客运、货运车辆上安装缓速器,使车速得到有效控制,
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另外,公司还通过购买保险、统筹等措施最大可能的转
移风险,但不排除由于路况、车况、安全管理等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风险,从而
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自然灾害风险
公司的客、货运业务主要以龙岩、南平地区为核心,辐射福建西部、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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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周边各主要城市,运营区域地理环境以山地、丘陵为主。福建省位于我国东
南沿海,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每年春末夏初常有西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