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余中民为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根据候选人的个人材料,我们认为候选人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并同意将选举执行董事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1、聘任余中民为公司总裁以及聘任宋卫斌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是在充分了解上述人员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2、经审阅上述人员的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3、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余中民为公司总裁,聘任宋卫斌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关于聘任余中民为公司总裁的议案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长谭侃将不再代理总裁职务。
三、《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有利于增加韶关再生资源处理收入,进一步提高韶关再生资源经济效益。本次关联交易为属于正常经营业务往来,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机制,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李金惠 萧志雄 郭素颐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