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SDL Technology Co.,Ltd.
(北京市昌平区国际信息产业基地高新 3 街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3,438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0.51 元/股(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然后由公司和主承
每股发行价格:
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2012 年 2 月 2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3,747.28 万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敖小强以及王凌秋、
丁长江、郜武、赵爱学、周家秋、赵永怀、吴宝华八位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
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尚威、李大国、周建忠、边启刚、
王向东、陈华申、徐卫航、沈凌云、魏鹏娜、薛云鹏、
霍新宇、王洪畅、张世杰、啜美娜、胡敏贞以及刘晓梅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法人股东北京海岸淘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
诺:自本公司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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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日期为基准日)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且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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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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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敖小强以及王凌秋、丁长江、郜武、赵爱学、
周家秋、赵永怀、吴宝华八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
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尚威、李大国、周建忠、边启刚、王向东、陈华申、徐卫
航、沈凌云、魏鹏娜、薛云鹏、霍新宇、王洪畅、张世杰、啜美娜、胡敏贞以及
刘晓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法人股东北京海岸淘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持有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日期为基准日)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且
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12,381.40万元。经公司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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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果公司成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则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后,新老股东可按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比例分享截至本次发
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三、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经雪迪龙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
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2、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独立董事应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涉及股票分红
的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3、公司在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急需投资项目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大各
年度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频率;
(五)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
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时,
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果调
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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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董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此外,公司对于上市后近三年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为:公司上市后首个会计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股利将不少于2,000万元,同时不低于该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上市后第二个、第三个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股利应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请投资者详细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以及“第十一
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公司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及刘益谦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
况说明
北京海岸淘金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