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1 条
第 1 条
为维护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维护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或“公司章程”)。
第 2 条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浙江省商务厅浙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浙江省商务厅浙商商务资函[2010]294 号文批准,由浙江卫星 务资函[2010]294 号文批准,由浙江卫星丙丙烯酸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在嘉兴市工商 烯酸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在嘉兴市工商行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00400002711)。公司目前在嘉 (注册号:330400400002711)。公司目前在浙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持有的营业执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持有的营业执
照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照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3000077826404X2。 9133000077826404X2。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
股,并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股,并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5 条 第 5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720,071,529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 2,406,730,447 元。
第 10 条 第 10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 17 条
第 17 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2,406,730,447 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1,720,071,529 股。公司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406,730,447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20,071,529 股。
股。
第 22 条 第 22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股份的活动。
第 23 条 第 23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认可的其他方式
则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 22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转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28 条 第 28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讼。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40 条 第 40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