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5 条 第 5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3,368,652,821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 3,368,645,690 元。
第 12 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丙烯酸、
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正丁酯、丙 第 12 条
烯酸异辛酯、丙烯酸及酯类重组分、织物涂层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胶(以上产品凭有效的《嘉兴市危险化学品生 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产、储存批准证书》生产)、高吸水性树脂、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喷水(汽)织机防水浆料、小雪胶片的生产,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不带储存经营(票据贸易)危险化学品(范围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聚丙烯、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对羟基苯甲醚、2-辛醇、化工机械设备、零配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件、辅材料的批发及其进出口业务、分包装业 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务。以上商品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 产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 17 条 第 17 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3,368,652,821 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3,368,645,690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368,652,821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368,645,690
股。 股。
第 43 条 第 4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少于 5 人)时; (即少于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 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要求日计算。
第 78 条
第 78 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
股份总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情况。
况。
第 106 条
第 106 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 107 条 第 107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 3 名为独立董事,其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 4 名为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 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 108 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 108 条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二) 符合本章程第 109 条规定的独立性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要求;
(二) 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信等不良记录;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 109 条
第 109 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以下人员不得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偶的兄弟姐妹等);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务的人员;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位任职的人员,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