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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石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30

卫星石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发展战略更为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和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有利于推动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保留和吸引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本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计划符合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计划,将有利于实现公司发展理念,同时有效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持续用于实施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此完善治理结构,激励管理团队,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及股东利益的实现。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2021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双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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