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4日,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42.9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22元/股。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