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对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基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