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兰州佛慈制药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 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2000)64号文批 第三条 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2000)64 号文批准,以发
2 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00 年 6 月 28 日在甘肃省工 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00 年 6 月 28 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20000712762468N。
620000000016708。
3 第六条公司注册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技术开发 第六条 公司注册地:兰州市兰州新区华山路 2289 号,邮政编
区,邮政编码:730000。 码:730000。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证分公司”)集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中存管。(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
规定。
5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兰州佛慈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兰州佛慈制药厂,股份数量为
制药厂 30383 万股。 314,713,676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6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7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8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十一章 党的组织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节 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委。 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党委,党委由 7 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书记 1
9 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 人、副书记 2 人,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任命产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作为工作部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
门。 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
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
的工作同步开展、党建工作与行政工作同步考核,实现体制对接、机
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公司发展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和改革及日常管理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的配备,须按照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
(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 工作,有利于促进公司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
营开展工作; 原则上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和改
执行; 进党建工作,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活动经费。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 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使职权; 入管理费用部分,一般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纳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入公司年度预算。
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织;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
(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 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公司改革发展成果
工作; 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七)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公司领导人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组 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织机构,配备相关人员,专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在上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级纪检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司设立党委 机活力;
时,同时设立纪委;设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时,委员中设专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公司职工群众主人翁地
职纪检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