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RENZHI OILFIELD TECHNOLOGY SERVICES CO., LTD.
(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 11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油服”、“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特别规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1)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2)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
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钱忠良及其一致行动人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
显庸、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杨勇、黄文勇、
李成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王定英、睢迎春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 93 名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绵阳博业、绵阳依洋、绵阳智宇、绵
阳皓景、德阳新盛、云南佛尔斯特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基础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钱忠良、
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冯嫔、王浩、张军、杨燎、李远恩、姚兵、张
曹以及前监事会主席尹显庸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所持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
交易所申报并公告。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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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熊海河、刘惠琴、曾昌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一
年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
告,并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自然人股东杨济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以及罗平亚作为发
行人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满后,在罗平亚担任
董事的任职期间内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
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在罗平亚担任发行人董事的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在罗平亚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发行人的股份占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自然人股东王定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李远恩
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满后,
在李远恩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内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
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在李远恩担
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远恩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占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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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本公司 2011 年 9 月 30 日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资
产负债表、2011 年 1-9 月及 2010 年 1-9 月利润表、2011 年 7-9 月及 2010 年 7-9
月利润表、2011 年 1-9 月及 2010 年 1-9 月现金流量表。其中,2011 年 1-9 月及
7-9 月、2010 年 7-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2009 年 9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仁智油服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 1607 号”文核准,本公司
公开发行2,86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
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57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2,291万股,发行价格为15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1] 336 号”文
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仁智
油服”,股票代码“002629”;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2,291 万股
股票将于2011年11月3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
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
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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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票简称:仁智油服
4、股票代码:00262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443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861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
司实际控制人钱忠良及其一致行动人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显庸、
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杨勇、黄文勇、李成
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王定英、睢迎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 93 名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绵阳博业、绵阳依洋、绵阳智宇、绵
阳皓景、德阳新盛、云南佛尔斯特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基础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钱忠良、
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冯嫔、王浩、张军、杨燎、李远恩、姚兵、张
曹以及前监事会主席尹显庸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所持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
交易所申报并公告。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熊海河、刘惠琴、曾昌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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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一
年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
告,并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自然人股东杨济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以及罗平亚作为发
行人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满后,在罗平亚担任
董事的任职期间内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
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在罗平亚担任发行人董事的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在罗平亚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发行人的股份占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自然人股东王定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李远恩
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满后,
在李远恩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内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
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在李远恩担
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远恩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