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三峡旅游 公告编号:2023-012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00 元/股。本次回购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如按回购金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4,285,714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按回购金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7,142,85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97%,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将用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个月内。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暂无减持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
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存在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公司内在价值被低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即管理层将依据市场行情及综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择机出售本次回购股份。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深证上〔2023〕1142 号)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同意;
5.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 年 1 月 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5.39 元/股,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4.16 元/股。因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且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 20%,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2. 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公司本次回购价
格不超过人民币 7.00 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将用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
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 亿
元。如按回购金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4,285,714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按回购金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7,142,85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97%,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将择机全部用于出售。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个月内。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依法予以实施。
2.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相应减少 7,142,857 股至 14,285,714 股,转为公
司库存股,但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后续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将回购的股份出售后,回购的股份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则公司股权结构将不会发生变化。
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 年内完成上述出售,未出售的
部分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则公司总股本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相应减少。
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43.69 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1.14 亿元,负债总额 9.97 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 22.82%,货币资金 13.41 亿元,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 亿元测算,本次回购金额约占公司截至 2023年9月30日总资产的2.29%,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21%。
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事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暂无减持计划,但为响应国家政策,彰显责任担当,实现公司价值回归,维护股东利益,不排除上述主体在回购期间实施增持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相关授权安排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
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 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
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 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
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 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
等;
5. 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前期经过相关授权,公司已依法依规设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出售。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如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启动另行处置的程序。如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召开时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要求,且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 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 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3. 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
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
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