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三峡旅游 公告编号:2024-057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
司”)本次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涉及 1 名股东,为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行文旅”),本次注销的股份数量为 9,989,018股(限售股),占本次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1.35%。
2. 本次业绩补偿股份由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公司已于
2024年 7月 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738,148,117股减少至 728,159,099 股。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426 号《关于核准湖北宜昌交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道行文旅、裴道兵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湖北三峡九凤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凤谷”
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同时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宜昌交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4,200 万元,配套募集资金用于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支付本次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9,079.81 万元,全部以发行股份
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公司分别向道行文旅发行 6,587,059 股股份、向裴道兵发行 6,328,743 股股份购买标的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7.03 元/股。
2019 年 8 月 16 日,九凤谷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程序办理完毕,
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一 )业绩承 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道行文旅、裴道兵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道行文旅和裴道兵承诺,九凤谷在盈利承诺期 2019 年、2021年、2022 年分别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对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所产生的影响额后的金额分别不低于 800 万元、950 万元、1,150 万元。
各方同意,若九凤谷在承诺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道行文旅和裴道兵应对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与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按照交易双方的约定向上市公司逐年进行补偿。
( 二 )业绩补 偿的确定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对标的资产在补偿期限内各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承诺的当年度净利润预测数之间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 三 )业绩补 偿的实施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所确认的结果,若标的公司在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道行文旅及裴道兵应按各自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对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与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按照交易双方的约定逐年进行补偿。
补偿义务主体应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时,再以现金进行补偿,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的发行股份总数。补偿义务主体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补偿义 务主体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当 期 补 偿 金 额/本 次 交 易发行价格;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利润补偿期间各年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如公司在上述利润补偿期间实施现金分红、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补偿义务主体所补偿股份数量应进行调整。调整规则如下:
若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
数量对应的在股份回购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返还给上市公司;若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照公式计算的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补偿义务主体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的计算方式为:补偿义务主体各自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补偿义务主体合计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
三、累计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E10194 号《关于湖北三峡九凤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2)第 010775 号《关于湖北三峡九凤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3)第010780 号《关于湖北三峡九凤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九凤谷 2019 年度、2021 年度、2022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当期期 本期实现净 累计已实现
承诺净利润 末累计承诺 本期实现净 累计实现净 利润与承诺 净利润与承 是否
年度 净利润 利润 利润 净利润差异 诺净利润差 完成
异 承诺
① ② ③ ④ ⑤=③-① ⑥=④-②
2019 8,000,000.00 8,000,000.00 8,311,000.00 8,311,000. 00 311,000.00 311,000.00 是
2021 9,500,000.00 17,500,000.00 -400,665.06 7,910,334.94 -9,900,665.06 -9,589,665.06 否
2022 11,500,000.00 29,000,000.00 -4,779,371.96 3,130,962.98 -16,279,371.96 -25,869,037.02 否
2019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
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对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所产生的影响额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13.09 万元;2019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为 2,900 万元,差额为-2,586.90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触发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程序。
四、业绩补偿方案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有关条款,因九凤谷 2019 年度、2021 年度
和 2022 年度累计已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业绩承诺方按照约定需补偿的具体情况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元)=(29,000,000.00-3,130,962.98)/(8,000,000+9,500,000+11,500,000)*90,798,100-0= 80,995,152.08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股)= 80,995,152.08/7.03*(1+0.7)
=19,586,310(应补偿股票的股数中存在不足 1 股的按照 1 股计算)
若补偿义务主体所持股份不足以补偿时,以现金进行补偿。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若上市公司在上述盈利承诺期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数量对应的在股份回购实施前上述年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返还给上市公司。
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及应返还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业绩补偿义务人 承担 补偿金额(元) 应补偿股份数量 现金分红返还
比例 (股) (元)
宜昌道行文旅开 51% 41,307,527.56 9,989,018 1,715,648.61
发有限公司 (已全部返还)
裴道兵 49% 39,687,624.52 9,597,292 1,648,368.27
合计 100% 80,995,152.08 19,586,310 3,364,016.88
五、业绩补偿事项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九凤
谷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业绩承诺
方道行文旅及裴道兵按照约定应补偿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合计19,586,310股,应当退还上市公司税前分红收益合计3,364,016.88元。《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九凤谷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详见 2023 年 4 月 25 日、2023 年 5 月 18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六、本次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项的其他说明
因裴道兵、道行文旅未配合公司完成回购注销及分红款退还的业绩补偿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业绩补偿督促
及沟通情况,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2023 年 7 月启动对业绩补偿
义务人 2021 年度业绩补偿、2022 年度业绩补偿的诉讼程序。
( 一 )2021 年度业绩补偿诉讼情况
2022 年 6 月,公司就截至 2021 年九凤谷业绩补偿事宜向湖北省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伍家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 4 月,公司收到伍家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两被告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 40%进行补偿;2023 年 4月,因不服伍家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裴道兵亦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2024 年 1 月,公司收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两被告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 100%进行补偿;2024 年 6 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裴道兵的再审申请。
《关于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等相关内容详见 2022 年 6 月 13 日、202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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