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9-46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长单销售合同,合同销售量合计 6,028 万平米,双方按
月议价;预估合同总金额约 15 亿元人民币(含税),占常州亚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2018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约 98.02%,本测 算不构成价格或业绩承诺。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且卖方收到买方的预 付款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长单销售合同履行期为 2020 年至 2021
年,对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无直接影响。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2.0mm 超薄 物理钢化镀膜玻璃产品的市场推广,提升公司超薄物理钢化镀膜玻璃产品的品牌 影响力及核心竞争力,同时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风险提示:
1、合同条款中对产品的销售定价机制、销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而公司近 年来由于光伏玻璃原片采购短缺导致产能利用率不足,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的原 片供应来源,公司控股股东已在安徽凤阳着手投资建设原片生产基地,其中第一 座 650 吨/日熔量窑炉预计将在下月正式点火投产,因此合同双方因标的价格波 动或产品供需波动产生的履约风险较小。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策略调 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3、本合同的履行将占用公司的流动资金,不排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
在短期内承担较大资金压力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9 年 11 月 28 日,公司与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隆基乐叶光
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同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隆基(古晋)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西
安签署了关于光伏镀膜玻璃的销售合同。公司结合卓创资讯 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告的传统光伏玻璃均价以及公司超薄物理钢化镀膜玻璃产品售价后的均价25 元/平方(含税)测算(注:目前尚无权威机构公布 2.0mm 超薄物理钢化镀膜玻璃产品市场均价,因此公司以公司超薄物理钢化镀膜玻璃产品售价作为预估参考),预估本次合同总金额约 15 亿元(含税),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约 98.02%。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苑路 8369 号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设计、工程的施工;光伏电站系统运行维护;合同能源管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财务情况: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1,181,617.71 万元,
净资产为 377,449.10 万元,2018 年实现营业收入 1,651,916.20 万元,净利润
2,925.31 万元。
(2)浙江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 年 5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经营范围: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相关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太阳能应用系统的设计、研发、集成及运行管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财务情况: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201,763.24 万元,净
资产为 62,631.30 万元,2018 年实现营业收入 351,380.91 万元,净利润
16,611.28 万元。
(3)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8 月 25 日
注册资本:6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南路 268 号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技术研究开发、服务;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的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情况: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620,382.48 万元,净
资产为 315,608.80 万元,2018 年实现营业收入 725,037.36 万元,净利润
26,703.89 万元。
(4)银川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1 月 25 日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战略新兴材料加工区 8 号厂房
经营范围:太阳能组件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光伏发电站项目的开发、设计、工程的实施;光伏发电站系统运行维护;合同能源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情况: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72,040.84 万元,净
资产为 26,473.33 万元,2018 年实现营业收入 94,653.52 万元,净利润 8,823.42
万元。
(5)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 年 1 月 9 日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淮安路 19 号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技术研究开发、服务;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设计、建设、运营;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情况: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27,146.44 万元,净
资产为 16,682.18 万元,2018 年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 -2,168.27 万元。
(6)大同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 年 4 月 7 日
注册资本: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大同县县城南街 98 号二楼 206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设计、建设、运维;合同能源管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情况: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12,254.11 万元,净
资产为 4,857.29 万元,2018 年实现营业收入 6,593.79 万元,净利润 237.77 万
元。
(7)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 11 月 12 日
注册资本:47,758 万元(港币)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注册地址:11/F Capital Centre 151 Gloucester Road Wanchai HK
经营范围:单晶硅、多晶硅原料及制品进出口业务
财务情况: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222,952.76 万元,净
资产为 57,648.61 万元,2018 年实现营业收入 72,759.27 万元,净利润-6,592.39
万元。
(8)隆基(古晋)私人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1 月 4 日
注册资本:35,333 万元(马来西亚令吉)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注册地址:古晋(马来西亚)
经营范围:单晶硅棒、硅片、电池和组件的生产和销售
财务情况: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266,308.48 万元,净
资产为 41,984.46 万元,2018 年实现营业收入 100,972.54 万元,净利润
-20,079.15 万元。
2、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交易方与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交易方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及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重为 32.59%。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销售数量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合计销售数量 6,028 万平米。
(二)合同金额
买卖双方本着友好共赢的原则按月协商玻璃的采购价格,谈价期间按原价格正常发货。
(三)结算方式
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一定额度的预付款,该预付款可用于抵扣卖方向买方供货的合同价款;买方根据采购进度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卖方支付具体采购订单对应的合同价款余额。
(四)履行期限
有效期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五)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后且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之日起生效本合同。
(六)其他
1、本协议生效后,若卖方单方面原因终止协议,则卖方双倍返还预付款金额给予买方(赔付支付到买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买方有权在卖方应付账款中直接
扣减)。
2、本合同生效后,若买方单方面原因终止协议,卖方有权罚没买方支付的预付款。若预付款已经分摊抵扣则买方需补足。
3、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是本协议的补充,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为长单销售合同,预估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不含税),
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98.02%。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2.0mm超薄物理钢化玻璃产品的市场推广,提升公司超薄物理钢化玻璃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及核心竞争力,同时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随着安徽凤阳原片生产基地第一座 650 吨/日熔量窑炉即将点火投产,公司
的光伏玻璃产品的产能利用率能够得到很大提升,届时产量和销量也将大幅度提升。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签约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1、本长单销售合同履行期为 2020 年至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