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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30

瑞和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收取合理的报酬。在剔除相关税费后,
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第六条条件的财务资助,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其他情形的财务资助,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还需按照其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致力于发展主营业务,对外提供的有效财务资助累计本金余
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财务资助事
项外,其余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
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
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协同财务中心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审计部协同财务中心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
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核查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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