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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4

瑞和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1-087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9.80 万股,回购价格为 3.57 元/
股。

  2、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合计回购注销 79.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37,829.2 万股减至 37,749.4万股。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7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11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 100%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需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9.80 万股,回购价格 3.57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2、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4 月 8 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9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六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0 年 9 月 12 日,公司公告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
的公告》。

  9、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鉴于公司 7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7 名激励对
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为 C,4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为 D,当期限制性股票不满足全额解除限售的条件,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须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 A 或 B的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因个人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 100%解除限售条件的 18 名激励
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9.80 万股,占回购前已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1613.00 万股的 4.95%,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37,829.20 万股的 0.21%。

  2、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若出现“(二) 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之“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若出现“(四)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 或 B,则激励对象当年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或 D,则激励对象当年依照相应比例解除限售,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E,则激励对象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此,公司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一、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拟以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来
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6元(含税),除上述现金分红外,公司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实施完
毕。

  二、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拟以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6元(含税),除上述现金分红外,公司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实施完
毕。

  三、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拟以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8元(含税),除上述现金分红外,公司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实施完
毕。

  因此,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须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次资金使用期限,确定为 2 年期,因此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为 2.10%。
  综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P0-V1-V2-V3)×(1+2.10%×D÷365)
  其中:P 为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1 为 2018 年年度每股的派
息额, V2 为 2019 年年度每股的派息额, V3 为 2020 年年度每股的派息额,D 从
股权登记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

  因此回购价格为 3.57 元/股,因此,本次回购金额合计为 284.886 万元,回
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上述股票的拟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79.80 万股,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及时披露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 7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7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为 C,4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为 D,当期限制性股票不满足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因此,公司须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A或B的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 A 或 B 的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79.80 万股,回购价格为3.57 元/股。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 7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7 名激
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为 C,4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为 D,当期限制性股票不满足全额解除限售的条件,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须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 A或 B 的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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