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52 名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级达到 B 级及以上,满足全额解除限售条件,7 名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级为 C 级,4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级为 D 级,满足部分解
除限售条件。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相关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相应条件。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相关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6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58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 7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7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为 C,4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评级为 D,当期限制性股票不满足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因此,公司须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A或B的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 A 或 B 的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79.80 万股,回购价格为3.57 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朱厚佳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