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一年十月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者即将发生
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报告是指当出现上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管理层和董事长汇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下同)的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公司各部门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重大事项及其持续进程: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和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三)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2、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
(五)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5、公司回购、股权激励、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等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重要变化,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重要变化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票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并对外披露减持相关事项。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3、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证券事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时,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和附件,并根据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补充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重要信息的情况介绍,包括该重要信息内容、主要事项及发生该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2、该信息所涉及的协议、合同等;
3、该信息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及法院裁定或判决等相关资料。
4、中介机构关于该重大信息相关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的审批意见。
上述重大信息的报送资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签字后方可报送证券事务部。
公司证券事务部因回答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中的提问需要相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