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详细阅读了董事会议案及附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相关会计信息,有助于规范运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朱厚佳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