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东东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该等禁止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 》、《 上市公 司治理 准则》、《公 司章程 》等 有关规 定。经 了解, 陈东东先生拥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相应岗位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东东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陈东东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提名、聘任陈东东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东东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 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请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徐明华 张红艳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