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ST 丹邦 公告编号:2021-120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谢凡先生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21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2021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朗山一路丹邦科技大楼三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52,170,7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21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15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9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36,206,1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07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15,96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913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德齐律师、彭瑶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56,1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5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5%;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166,1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6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德齐律师、彭瑶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