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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任琥、陈文彬、龚艳、陈东东、殷鹰、
周鸾斌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52 号
任琥、陈文彬、龚艳、陈东东、殷鹰、周鸾斌:
2021 年 4 月 29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丹邦”)披露的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
础为:审计范围受限; 无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准确性;减值
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
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
*ST 丹邦董事兼副总经理任琥、 时任独立董事陈文彬、 时任独立
董事龚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
的规定,对*ST 丹邦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丹邦监事陈东东、监事殷鹰、监事周鸾斌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
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丹邦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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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