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的定向融资计划展期系为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其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定向融资计划展期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 明 华 张 红 艳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