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的定向融资计划展期,是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能够更好的支持公司的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申请定向融资计划展期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 明 华 张 红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