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参股公司南通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江苏骏浩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以持有南通爱康金属 55.9435%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能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担保风险。我们原则上同意该议案。提请董事会实时关注上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耿乃凡 何 前 杨胜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