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承诺的独立意见
本次申请豁免相关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豁免申请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本次豁免申请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耿乃凡 何 前 杨胜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