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1-154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 101 号公司三楼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承慧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69 人,代表股份
54,244,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8,757,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0.19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4 人,代表股份 45,487,4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1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4 人,代表股份 50,366,29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878,87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4 人,代表股份 45,487,4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14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638,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6654%;
反对 5,59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3138%;弃权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60,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8695%;
反对 5,59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1080%;弃权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25%。
此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00,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6.7353%;
反对 18,033,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3.2439%;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321,8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1736%;
反对 18,033,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8039%;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25%。
此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黄楚玲、盖小雪
(三)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