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3-074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苏州博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立足安徽、辐射华东、面向全国”的三步走
发展战略(以下简称“公司”、“亚夏汽车”、“受让方”、“丙方”)于2013年12月6
日与苏州博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东风悦达起亚品牌轿车4S店,以下简称“苏
州博凯”)自然人股东周建刚(以下简称“转让方”、“甲方”)、顾建琴(以下简称“转
让方”、“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自然人股东周建刚、顾建琴同意将其分别
持有的苏州博凯51%和49%的股份转让给亚夏汽车。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苏州
博凯100%的股权,苏州博凯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苏州博凯100%股权转
让款为1183.3125万元。
本次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董事会在其权限范
围内,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制度,即决定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单项投融资(风险投资和非主营业务权益性投资除外),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1、姓名:周建刚(320520********4455)(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后花园弄6号
2、姓名:顾建琴(320520********4444)(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明晶村(2-2)周墅桥20号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博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安元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建刚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成立日期:2012年6月25日
经营范围:汽车及零配件销售;汽车信息咨询。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苏州博凯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会审计
【2013】2603号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13年11月30日 201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元) 27,732,222.90 16,040,570.28
负债总额(元) 19,455,120.45 6,504,000.00
净资产(元) 8,277,102.45 9,536,570.28
营业收入(元) 0 -
净利润(元) -1,259,467.83 -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标的
1.1股权转让
苏州博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博凯”)成立于2012年6月
25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甲方将其持有的苏州博凯51%股权全部转让给丙方,乙
方将其持有的苏州博凯49%股权全部转让给丙方,丙方自协议签订后即取得苏州博凯
100%的股权。
1.2品牌授权
东风悦达起亚品牌代理授权由甲乙方负责向厂家报备,并确保本次股权转让得到
厂家同意,且保证在丙方受让苏州博凯100%股权后,苏州博凯继续享有东风悦达起
亚厂家对该公司原来的品牌代理授权,若苏州博凯不能享有或不能继续享有品牌代理
授权的,由甲乙方负责与厂家协调并使苏州博凯在60个工作日内享有上述品牌代理
授权,若在上述期限内苏州博凯不能获得品牌代理授权,则甲乙双方违约,甲乙双方
共同应向丙方承担0.5万元/日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丙
方有权解除协议,若丙方选择解除协议,甲乙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
损失;甲乙双方的上述责任系连带责任,协议的其他地方所述甲乙双方的责任也均系
连带责任。
在协议签订前,由甲乙方负责以苏州博凯名义向东风悦达起亚厂家申请,由东风
悦达起亚厂家书面出函确认给予苏州博凯继续享有东风悦达起亚厂家对该公司东风
悦达起亚品牌的代理授权,不得影响正常营业。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2.1此次股权转让价格依据以2013年11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经华普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会审字[2013] 2603号《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并经双
方协商确定,受让方向转让甲乙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为1183.3125万元(合计金额人
民币壹仟壹佰捌拾叁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
2.2受让方依下列期限及数额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2.2.1在协议签订及资产、商品交接完成并由丙方实际控制后 7 个工作日内,
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三方确认的实际转让价款的50%至甲乙方指定的账户。
2.2.2经苏州博凯所属工商部门核准,并履行完毕工商备案手续,苏州博凯的
100%股权变更至丙方名下之日(以取得苏州博凯100%股权变更至丙方名下的工商登
记与新营业执照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三方确认的实际转让价
款的45%至甲乙方指定的账户。
2.2.3余款丙方在上述条件成熟后6个月内支付至甲乙方指定的账户。
2.2.4若在2013年11月30日之前发生的车辆维修等业务,他人主张权利或返
修、质量索赔等纠纷由甲乙方负责处理,造成的损失,丙方有权从转让款中扣除,不
足赔付部分仍应由甲乙方承担。
(三)、机构重组
3.1协议生效之日起,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立即办理股权转让及苏州博